适当性管理
创建时间:04月30 14:52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境外成熟市场在长期实践中,根据投资者保护实际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一项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和基础原则。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避免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导致投资者由于误解而发生较大风险。

 二、为什么要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标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依法参与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活动,是连接发行、交易制度的主线和红线,也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所以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打通了整个证券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并将其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中枢性作用、是一种底线式要求,从而促进形成投资者保护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指导和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可以提升投资者理性判断能力,有助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失,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差异化服务奠定基础

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复杂化,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3.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风险的防控作用

一般投资者很难了解金融产品其中的风险特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风险,并只能向明确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推荐。

三、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公示信息(一)

1.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2.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令)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3.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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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11-24 13: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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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境外成熟市场在长期实践中,根据投资者保护实际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一项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和基础原则。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避免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导致投资者由于误解而发生较大风险。

 二、为什么要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标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依法参与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活动,是连接发行、交易制度的主线和红线,也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所以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打通了整个证券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并将其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中枢性作用、是一种底线式要求,从而促进形成投资者保护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指导和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可以提升投资者理性判断能力,有助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失,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差异化服务奠定基础

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复杂化,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3.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风险的防控作用

一般投资者很难了解金融产品其中的风险特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风险,并只能向明确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推荐。

三、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公示信息(一)

1.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2.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令)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3.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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